2006年2月2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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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税款案发账簿被调取 为毁证据雇小偷盗账簿
蒋奇

  本报讯  偷逃增值税款已触犯法律,东窗事发后竟雇小偷销毁会计资料,这真叫错上加错。长兴县检察院公诉的周某及其所在单位涉嫌隐匿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罪和偷税罪一案,日前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。
  周某是长兴某蓄电池厂合伙事务的执行人。该蓄电池厂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期间,采用收入不入账、不如实申报纳税等手段,隐瞒销售收入503461元(价税合计),偷逃增值税73150余元。
  2005年7月28日,长兴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在该蓄电池厂进行税务检查时,发现该厂有偷税嫌疑,即将该厂的有关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等资料予以调取,并存放在国税局511办公室内。2005年7月30日(周六)中午,周某雇佣了两名小偷潜入国税局,撬门进入511办公室,盗取了该厂被调取的大部分会计账册。随后,周某在长兴县虹星桥镇午山村其老宅内,将偷到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全部烧毁。
  法院将择日宣判。